一、为什么要制定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“一体化”经营的通告》?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(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)和《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》(2024年第48号)精神,落实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,进一步优化全区药品流通领域服务改革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服务全区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。基于以上原因,我局起草了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“一体化”经营的通告》(以下统称《批零一体化政策》)。制定批零一体化政策,既是国家宏观政策导向,又是我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服务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,也是企业的实际需求。
二、制定《批零一体化政策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(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)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《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》(2024年第48号)。
三、主要内容是什么?
《批零一体化政策》通过构建“4个1+2”模式,即允许企业1个经营主体,配备1套人员、1个质量管理体系,取得1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实现药品批发、零售连锁2种经营方式相融合、一体化的经营。
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“一体化”经营的通告(审议稿)》共有五部分内容。分别对药品批发零售连锁“一体化”经营的企业(以下简称“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”)需要的基本条件、机构及人员、质量管理体系、仓储设施设备、计算机系统、办理程序、经营要求、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。
第一部分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“一体化”经营的定义和从事批零一体化经营的基本条件。
第二部分开展药品批零一体化的条件及要求,明确批零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与企业经营方式、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岗位,配备相应的人员,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,需单独设立门店管理部门,负责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。具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、自营库房、设施设备、计算机系统,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。
第三部分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申办流程,明确新开办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的,应符合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标准,提交药品批发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核发申请;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的,提交增加经营范围申请;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的,提交药品批发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核发申请,按照新开办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程序办理,并在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核发后1个月内,主动申请注销原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第四部分经营要求,明确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,需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确保药品质量安全。
第五部分监管要求,对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、协作联动提出了要求。
四、《批零一体化政策》什么时间施行?
该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