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人社部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)的有关要求,自2020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增加了公需科目内容。鉴于部分药师未能按时完成公需科目学习,为了解决这一部分药师的注册问题,日前,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“关于2020年执业药师注册提供公需课学分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”。通知明确:在2021年12月31日前,我区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在已开放公需课补修的省(区、市)进行补修学习,取得的学分证明,可用于我区执业药师注册学分证明。